跟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與拆遷部門就拆遷補償相關問題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那么簽了拆遷補償協議后,對于協商的拆遷補償款,多久能夠到位?有沒有具體的規定呢?
應先補償、后征收。即應在征收之前補償到位。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機關無權批準,否則屬于違法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準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于補償違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圍內對征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征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于程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征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拆遷補償協議會約定補償支付的期限,但是在實踐中一定要注意,簽署協議之后第一時間就應拿到拆遷補償,千萬不可沒有拿到補償之前就搬離房屋,當然,如果征收方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補償款,可以向法院起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應該能夠了解了,針對征地補償費發放時間的確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但相關法律中還是規定了必須在征收之前補償到位。而具體征地補償費的標準,則各個地區規定的不太一樣,建議還是咨詢一下當地的征地拆遷部門。
我們所說的搬遷補償款一般就是指拆遷補償費,也就是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不光是為了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證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那么通常的發放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國家法律確立這一補償原則,實際上是在保障被拆遷人能夠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同時遏制不經過被拆遷人同意就強行拆遷的違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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