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1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施行,國家層面的法律開始對被拆遷人談之色變的“強拆”進行規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更是極大的提升了被拆遷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底氣”與信心。許多被拆遷人共同關心的問題是,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之下,行政部門究竟還能不能實施強拆?如果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談不攏也沒有簽字,我們合法的房屋還會被強拆嗎?
在征收拆遷時部分拆遷戶在補償不合理時堅持不簽字,但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維權。不論征收方發放任何材料,他們認定只要自己不簽字,沒人能夠拆除自己的房屋。其實并非如此,征收方是可以通過司法強拆將您的房屋拆除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收到征收補償決定后,如果被征收方消極維權,沒有及時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且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搬遷,此時可能將面臨司法強拆。
同時,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也就是說,房屋被拆了不說,強制執行的費用你還得支付。
在司法強拆申請被法院批準后,強拆已經勢不可擋,此時被征收方應當查看其執行是否合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司法強拆被法院批準后,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強拆執行過程中,被征收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相關規定,尋找強拆過程中強拆執行者的違法點。
司法強拆后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訴訟的方式來要求提高拆遷補償,但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房屋本身是屬于不合法的情況,那么是不可以提高拆遷補償標準的。
因此提醒被拆遷人,不要盲目等待,自認為不簽字就可以了。如果您收到了征收補償決定書,覺得相關內容是不合理的,但是既不復議又不訴訟,到了規定的期限,政府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強拆的,并且這個時候的強拆就是合法強拆,就算您不同意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所以如果認為不合理不合法,建議通過法律途徑及時應對。
屋主不簽字房屋是否可以強拆(一)如果沒有簽字,同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則不能,否則屬于違法強拆。(二)如果只是不簽字,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
對于違法建筑物,則可以通過“行政強拆”的形式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均有權進行行政強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區內,則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規劃區內,則由鄉鎮人
國家《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稱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對補償安置不滿意,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原因在于: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意味著雙方同意按照協議履行,不能隨意反悔。其次,即便是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還是會面臨強拆,這其中就包括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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