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后,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獲得補償的,而我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訴訟就是所謂的民告官,而實際上被拆遷人想要提起行政訴訟是有具體時效要求的,在行政訴訟中叫做起訴期限,那強拆后訴訟的具體時限是多久呢?
首先如果房屋被強拆了,我們要搞清楚這兩種情況,第一,知道是誰組織強拆了你的房屋且告知你相應的訴權,第二種是不知道是房子是由誰來拆遷的,這兩種情況起訴期限是有所不同的。第一種情況下,如果知道了具體行政行為人的實施時間以及告知了相應的訴權,那么這就是有六個月的起訴期限,如果第二種是根本不知道房屋是誰拆的,也沒有告知訴權,那么適用于一年的起訴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法律有其它的規定外,如果是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當天起六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解釋: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卻沒有把起訴期限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那么起訴期限則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當天開始計算,但是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當天起最長也不得超過1年的時間。
通過上述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如果房屋被強制拆除了,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是應該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如果被拆遷人只是知道房屋要被拆,卻不知道對強制拆除行為是可以提起訴訟的或者行政機關沒有把訴訟期限告知被拆遷人的情況下,被拆遷人想要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那么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被強制拆除1年之內提起訴訟。所以,被拆遷人遇到這類情況,一定要及時的跟進,切勿不理不管,以免誤了訴訟期,到時候追悔莫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即如果強拆之日起,如果強拆部門告訴了拆遷戶法定期限是6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法律有其它的規定外,如果是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當天起六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對提起訴訟的有
首先要告訴你的是這應該就是你所說的宅基地確權,和土地征收和拆遷沒有直接關系,你所說的征收拆遷之前一般也要有土地管理部門的人員去做些測量、問詢和調查,這是地籍調查,是土地征收的一個必要程序。如果是確認做
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征收工作。對于房屋強制拆除而言,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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