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個地區在進行大刀闊斧的建設時,拆遷就是為了土地及空間資源的最大利用和優化,而在一些地方面對拆遷時,時不時的會發生一些強行拆遷的問題,激化了雙方的矛盾,那么有很多當事人就有疑問了,法律上到底有沒有強行拆遷方面的規定呢?
首先我們得搞清楚這個定義,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
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政強拆的主體是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對象: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65條的規定,行政強拆的對象是:(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2)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
也就是說,行政強拆只針對違章建筑,合法建筑即使出現需要強拆的情形,也需要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拆除的申請。
而司法強拆要具備這幾個條件才可以實施;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并送達拆遷當事人。
2、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
3、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
4、拆遷人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
5、有要求必須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理由的。
強拆之前也會依照以下法律文書來進行;
1、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裁決調解筆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5、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貨幣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貨幣補償資金的,楹庭認為應當提交貨幣補償資金的監督使用證明;
7、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知識就是對文章標題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遷時,要遵守的程序包括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期限內不搬遷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才能執行,強拆那也是是有法律條文來規范實施的。
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政強拆的主體是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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