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補償協議是為了約束雙方按照約定好的協議履行各自的職責,避免糾紛的出現,補償協議是雙方針對房屋的拆遷補償多少、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臨時過渡方式等共同約定所簽訂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的協議將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變更或解除。已經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對方違約了怎么辦呢?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但征收補償協議與我們平日見到的合同有所不同,拆遷方與老百姓達成的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關系。因為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主體,征收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合同,因此當征收補償協議產生糾紛時不能采用民事協議的方式來尋求救濟,應當提起的是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也有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依法行政和誠信政府建設確實很重要,面對行政協議得不到履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予以解決,由法院主持公道,應當相信法律,遵守法律。
如果補償協議存違明顯的不公平、重大誤解、脅迫或是欺詐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是解除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拆遷協議簽訂的雙方地位平等,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最終協商一致的結果提現,所以雙方都有保留拆遷協議原件的權利。其次拆遷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重要證據,如果拆遷過程中產生拆遷維權,拆遷協議的重要
如果被拆遷人沒有辦法阻止拆遷方執意帶走協議,那么被拆遷人就一定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簽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盡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史律師舉例供大家學習:1、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
確認協議無效的,應同時判令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要求安置訴訟請求判決支持的,應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拆遷人無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化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判決貨幣安置。對按規定可回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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