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城市規劃、交通建設等需要,不少地方都在進行著拆遷工作,絕大部分的拆遷工作都是依據國家法律執行的,但也難免會存在違法強拆的情況出現,那么對于違法強拆國家的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呢?
1、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2、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3、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6、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7、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如果遇到非法強拆,不要著急,一定要及時的收集相關證據并尋求律師的幫助,通過他們的專業法律知識,幫助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般而言,如果是對違法建造的房屋進行強拆是沒有拆遷補償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但是對于以下幾種“違法建筑”被拆遷人
違法強拆后可獲得一下這些補償: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
違法強拆的賠償沒有明確標準。1、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2、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
房屋需要拆除必需得符合這幾個前提條件及要求:一、拆遷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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