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農村征收拆遷還是城市征收拆遷,最核心的問題那都是拆遷補償方案的問題,涉及征收方與被征收人雙方的利益,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避免給雙方帶來矛盾,引發社會沖突。然而在實際的情況中,征收方往往不按照法律程序實施拆遷,甚至有些地方的征收方給出的補償標準是五年甚至十年前的,這嚴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比如今天我們要談的這個問題,2020年拆遷按2015標準合理嗎?
很明確的答案,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
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法律條文是如何界定的,有那些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有的被征收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市、縣級政府發布征收決定后并沒有立即實施征地,而等過了幾年才開始進行房屋征收,那么補償標準還依然按照之前發布征收決定那年的標準補償嗎?
其實大可不必擔心這種問題,市、縣級人民政府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也會有相應的搬遷期限。一般情況下在征收決定發布一年之內,市、縣級人民政府就會將房屋征收工作完成,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
如果被征收人真的遇到了類似2015年(甚至更早)發布的征收決定,2019或者2020年才開始拆遷,那么補償標準也應按照2019或者2020年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而不能按照之前的標準補償。
而對于農村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是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了,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等情況,每2年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所以,看完上述這些,我們可以清除的制度,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土地征收,房子拆遷,如果補償按照幾年之前舊的標準來實施,顯然有失公平,也保障不了被征收人日常的生活水平。所以,遇到這種情況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拒絕征收,拒絕簽字,同時采取法律手段,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手段要求按照合法標準來進行補償。
2020年征地補償最新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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