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來咨詢律師的當事人中,不少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都有一個疑問:鄉鎮政府是否有強制拆除權?在律師辦案的過程中,發現很多人對于這個問題并不清楚,有的認為鄉鎮政府有權強拆,有的則認為無權,那么究竟如何呢?本文將以此為題進行解讀。
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合法,或者由于歷史遺留等原因沒有證件的合法房屋,在面臨征收拆遷時,征收方要按法律規定,做好安置補償后,按照司法途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下達強制執行決定書后,才能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實施拆除。如果鄉鎮政府自行實施強拆,或者以拆違代拆遷,將被拆遷人的房屋認定為違建并強制拆除的,屬于違法強拆,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房屋確實是違法建筑,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此外,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因此,對于違法建筑、設施的強拆,一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根據《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不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強拆。
綜上所述,在面臨強拆時,被征收人、被拆遷人要明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建筑還是違法建筑,如果是合法建筑,鄉鎮政府是無權強拆的,鄉鎮政府不經過法院直接強拆的情況,一般是對不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物的強拆,所以,鄉鎮政府在強制拆除的時候,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當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面對鄉鎮政府的強拆行為,建議盡早咨詢專業拆遷維權律師,律師介入的越早,對被征收人、被拆遷人來說越有利。
法律規定,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主體只能是國土局,鄉政府并沒有實施征收土地的權限,如果鄉政府對土地進行征收,屬于違法行為。明確如下:1.鄉鎮政府不是實施征收土地的主體;簽訂補償協議屬于超權越職行為,最常見
對于違法建筑物,則可以通過“行政強拆”的形式拆除,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均有權進行行政強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區內,則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規劃區內,則由鄉鎮人
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
第一,違建是如何認定的,由誰認定的。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認定權在規劃管理部門手中,除非違法事實與法律適用較為明確,否則一般情況下城管部門不得代為行使。也就是說,如果認定當事人建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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