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之前,開發商與被拆遷人協商溝通之后,開發商會給被拆遷人一些承諾,其中有些拆遷就包括給房子這一承諾,當拆遷之后,有的開發商信守承諾,被拆遷人便能順利拿到房子,但有的開發商則違背諾言,導致被拆遷人拿不到房子,這件事情對于被拆遷人來說無疑是一件煩惱的事,很多被拆遷人在遇到這種事情之后不知道該怎么辦,那么,究竟拆遷不給房子要怎么辦呢?下文告訴各位答案。
先投訴。在確定拆遷補償的時候,開發商和被拆遷人肯定會簽訂合同,因此當開發商違背諾言之后,被拆遷人可以以合同為憑證,與開發商進行友好協商,要求開發商給房子,如果開發商不能給出明確答復,被拆遷人則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投訴開發商,如果問題得不到解決,可以向更上一級的部門求助。
后訴訟。開發商過期不給房子,不僅要向被拆遷人支付過度費,還要因為延遲交房這件事情給與被拆遷人一定的賠償,因此不論開發商不給房子的理由是什么,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都應當得到保證,如果開發商不遵守協議,拒不交房的話,被拆遷人就可以直接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
拆遷不給房子的事情并不少,在遇到拆遷不給房子這件事情之后,很多被拆遷人會有一種求助無門的感覺,但事實上,被拆遷人完全沒有必要擔心,因為不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都有保障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條款,因此被拆遷人一旦遇到拆遷不給房子這類事情,不要退縮,一定要堅定的拿起法律的武器,只有這樣才可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
在大多數人的常識里,簽訂協議之后,協議的當事人應當人手一份協議,大家依據協議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一旦有乙方違反協議約定的話,他方可以依據協議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拆遷戶是拆遷協議的簽訂方,所以必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國家法律確立這一補償原則,實際上是在保障被拆遷人能夠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同時遏制不經過被拆遷人同意就強行拆遷的違法行
對企業進行拆遷的時候是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不進行經濟補償的,被拆遷的企業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付賠償。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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