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已經是全國的普遍現象,我們都知道在拆遷過程中,都必須要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說明了征收雙方對于補償問題達成了一致,也直接影響到以后被拆遷戶的權益。但在我們多年經手的案件中,發現很多拆遷補償協議是有陷阱的。所以大家在簽訂的時候一定謹慎對待。了解簽拆遷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是每位被拆遷戶必須要了解的內容。
那么簽拆遷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我們要看哪幾個方面呢?
(一)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
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后履行的問題了。
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么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后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拆遷協議里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后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4、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沖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二)約定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拆遷人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為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拆遷人盡早的履行合同。
(三)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很多拆遷項目都要求合同簽訂后馬上騰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遷補償款,有的項目甚至是要求先騰退房屋,然后才把拆遷補償合同交給被拆遷企業和支付拆遷補償款。后一種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隱患的。曾經有一位企業客戶來咨詢律師,遇到的就是這種情況。這家企業和政府關于所有的補償條件都已經談妥了,企業也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了,但是政府以補償協議需要上級審批但項目等不及為由,要求企業先行拆遷設備和廠房,并保證待上級批準后會將拆遷補償款和合同一起給企業。企業拆除設備后,政府卻告知,項目規劃有所變動,暫時用不著企業這塊地了。因為沒有拆遷補償協議的保護,企業自行拆除設備的損失經過幾年的交涉,不僅得不到解決,甚至至今連明確的賠償數額也確定不下來。
(四)審查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對我們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條款
比如是否為拆遷人付款設置了條件,這個條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難以實現的,一旦出現這樣的條款就要注意了,拆遷人有可能要通過這樣的條款設置延遲付款時間,因為大型企業的拆遷涉及到的補償金額都比較高,幾千萬甚至上億,這些補償費用一旦晚付幾個月所產生的利息都是很大的。
(五)不能立口頭協議
口說無憑,立字為據,在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需要仔細閱讀拆遷協議的內容,看看征收部門承諾的補償有沒有落實到拆遷協議上,拆遷部門的承諾只有落實到書面上,才能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征收過程中真的是有很多方面需要注意,一個拆遷協議,就有這么多要注意的地方,形容被拆遷人“在刀尖上跳舞”也不為過。還是建議廣大被拆遷人,遇到拆遷問題還是應該選擇專業的律師。
1.注意協議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中師在講過拆遷實施的主體一定是縣級以上政府,也就是說在簽訂協議的時候拆遷方不能是拆遷辦、開發區管委會等這些臨時機構,拆遷協議也一定是縣級以上政府,如果不具備主體資格,只要
協議拆遷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要進行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體土地需要辦理征收手續,而不能簡單的通過雙方協商就將集體土地用于建設用地;此外,《
拆遷安置協議丟了,是可以補辦的。拆遷補償協議書一般都有兩份,拆遷人哪里有存檔,可以到拆遷人處復印一份,請拆人加蓋其公章同樣具有合法效力。這里的拆遷人不是指個人,而是負責拆遷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
確認協議無效的,應同時判令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要求安置訴訟請求判決支持的,應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拆遷人無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化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判決貨幣安置。對按規定可回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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