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
(1)房屋自身價格的補償一般歸房屋所有人所有,但是因為合同未到期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房屋所有人需要給予承租人一定的補償。(2)商鋪的設備需要搬遷的,當地政府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以彌補因拆遷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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