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
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國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體并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具體行使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土地,集體土地征收的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因而,除非縣級以上
首先來看農村的宅基地征收拆遷的補償方式;一般會分成兩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也就是根據當地的地價等情況來照價賠償;另一種則是給與一定的安置費用,在其他規劃區內重新劃一塊宅基地或者安置小區內的安置房的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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