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
農村土地包括耕地、菜園、果園、宅基地等等,每一種的補償都是不一樣的,而且國家并沒有對此有統一的標準,美的地區的地價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獲得的賠償自然是不一樣的,從3-5萬元/畝不等,有的地區還會更高
人頭費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也不是法定的補償項目,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確保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有所改善為原則,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安置、貨幣補償三種補償安置方式,不管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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