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
房屋征收:指的是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權取得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由此可知,房屋征收三個條件:①房屋征收必須出于公共利益需要;②房屋征收
目前咱們國家對于違建的界定,主要依照的法律就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確切的可以定義為: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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