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關于征收農村房屋的補償,目前沒有法律對此作出具體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如果出現產權證記載的四至與被征收人所認為的四至相同,但被征收人認為記載的面積小于實際面積的,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實地測量,如果實際測量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產權證記載的面積的,應當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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