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來看看這份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
協議即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遇到此種情形,即協議到期拆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拆遷
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筑都不能成為合法建筑,所以違章建筑物是可以隨時拆除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對行政處罰的時效限制,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我們不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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