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是屬于財產性收入,房屋被拆除(或征收)后得到的補償款,是對被拆遷(或征收)人財產損失的一種賠償,理應歸被拆遷(或征收)人所有。被拆遷(或征收)人為二人以上的,按其對被拆房屋所擁有的權利進行分割。房屋被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為您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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