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筑的認定,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范圍,判斷某一建筑是否屬于違章建筑,必須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違章建筑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八種:(1)未
違建房,也稱為違法建筑房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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