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
1、對于這個協議,如果我們不服,我們訴訟,首先,訴訟要有明確的被告,你要知道誰跟你簽訂了協議,這個通常在案件當中很容易確定,因為征收的主體就是跟你簽訂協議的主體。2、行政訴訟的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除以下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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