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從《物權法》還是《物業管理條例》,樓頂區域都是屬于共用的設備設施場地,搭建棚子,加蓋都是屬于違建行為,只有一種情況可以正常使用樓頂區域,就是根據合理的使用需求,在樓頂安裝類似太陽能熱水器等設備,
“違法建筑”的由來始末1980年代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稱之為“違章建筑”,1990年《城市規劃法》出臺之后,“章”變成了“法”。就此,“違法建筑”成為通用說法,違章建筑一說屬于遺留的過往叫法。后來為簡便執
違建到底由哪個政府部門進行認定,法律法規并未明確。在實踐中不同地區認定的主體五花八門,有國土、建設、城管、公安、鄉鎮政府,甚至財政局、拆遷部門對當地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筑進行處罰。在一些地區還出現過多頭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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