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上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又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
如果出現產權證記載的四至與被征收人所認為的四至相同,但被征收人認為記載的面積小于實際面積的,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實地測量,如果實際測量的面積大于或者小于產權證記載的面積的,應當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如果我們遭遇到了違法強拆,那么房屋遭遇強拆后,依法依規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房屋所有人提出賠償申請,申請書中必須注明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申請要求以及申請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采取眾人合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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