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根據《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一些地方法規的內容,對農村集體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別墅拆遷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轄區的情況制定,一般是依據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
是可以分配土地的,因為農村土地是按當地戶籍人口進行分配的,只要戶籍沒有遷出集體經濟組織,那么就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補償費的權益,因此戶口未遷的出嫁女對于娘家土地征收補償費用享有分配權,那么出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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