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下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
關于征收農村房屋的補償,目前沒有法律對此作出具體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買賣有效,拆遷款歸轉讓后的房屋所有權人。對于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假如查明無欺詐、顯失公平等情形存在,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拆遷補償歸轉讓后的房屋所有權人所有。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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