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對違章建筑執行強拆程序前必須要先要經過立案、調查、決定、送達、組織實施等相關程序。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程序環節或者其中某一項環節有瑕疵或者不到位的情況下就執行了強拆程序,這
并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筑都不能給予拆遷補償,也就是說建筑違章,但建筑材料是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既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
因征收拆遷和征收方發生的糾紛,多是行政訴訟,(普法一下,三大訴訟領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即俗稱的“民告官”。根據《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訴訟是不可以采用“風險代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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