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被拆遷人認為補償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則可以拒絕拆遷,等待政府或者
對于違建責令停建,并依法強制拆除,拆違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我們可以來看下北京市對于違建的處理辦法,在拆除違建方面,新版《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作出了比較嚴格嚴厲的規定,結合了停建、查封、扣押、自拆、回填、
這三種情況是有補償款的。第一,根據時間劃分,在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子,不管有沒有房產證,都會有拆遷款,在以后時間里建造的房子就沒有房產證,08年到10年補償80%,11到14年補償60%,15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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