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屋價值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以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
根據《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強拆分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政府對被征收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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