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
面臨拆遷時,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之前一律不能強制拆遷,就算是強拆,也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
最高院2012年發布的相關《通知》中再次明確規定,“裁執分離”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實施是總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實施這一最后環節,被拆遷人連強拆行為違法都未必能訴,有的法院會認為行政機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