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房屋拆遷的具體工作雖不由法院受理,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補償糾紛、強拆行為等都可以訴訟,法院也應當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
一、集體用地上的房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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