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是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
信訪、上訪,是群眾越過底層相關國家機關到上級機關反映問題并尋求解決的一種途徑。但是,由于信訪的有關信息一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后遞交給有關領導、有關機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造成了“信
房屋拆遷補償時,最先要確立裝修歸屬于房子自身使用價值的反映,假如遭受拆遷,可依據房子裝修具體使用價值開展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要求:第十七條 做出房屋征收決策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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