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亦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根據這兩條規定,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不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
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房屋拆遷的具體工作雖不由法院受理,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補償糾紛、強拆行為等都可以訴訟,法院也應當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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