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
首先要告訴大家國家并沒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比例規定,拆遷比例都是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但都必須嚴格遵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公平合理補償原則。在房屋征收時,應當確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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