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這是我國《民法》長期確認的“地隨房走”原則。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
沒有土地證可能得不到完整的拆遷補償,因為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拆遷補償金不僅包含房屋所有權的價值,還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如果你沒有土地證,那么在拆遷過程中你就可能得不到關于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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