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
根據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可以申請強制拆遷,但必須遵守強制拆遷程序。除以下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1、對于違法
(1)房屋自身價格的補償一般歸房屋所有人所有,但是因為合同未到期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房屋所有人需要給予承租人一定的補償。(2)商鋪的設備需要搬遷的,當地政府需要給予一定的補償,以彌補因拆遷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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