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
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是有期限限制的,對于超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將不會受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可知,在法定期間內,被征收人具備“不復議”“不起訴”“不搬遷”這三個前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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