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這是我國《民法》長期確認的“地隨房走”原則。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
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房子,按法定程序拆除后不能得到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只有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才應
實際上農村房屋也好,城鎮房屋也罷,房子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不過,國家為了保障拆遷過程中農民的權益,也對拆除補償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從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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