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第一,房屋價值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以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一、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二、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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