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
當地政府下達《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定中告知如果不服從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的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對執法部門和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當地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千
樓房拆遷的補償是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具體到各個省份和地區差異很大,總體上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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