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國家法律確立這一補償原則,實際上是在保障被拆遷人能夠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同時遏制不經過被拆遷人同意就強行拆遷的違法行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關于拆遷補償,因各地的經濟水平發展狀況不同,各地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個地區,不同拆遷項目,它的補償標準也是不同的,現在征地拆遷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具體的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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