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這是我國《民法》長期確認的“地隨房走”原則。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
房屋拆遷補償,地方政府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一般是可以選擇貨幣和房屋產權置換的,原則上不能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可以參照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來補償,如果不要房子,那么就只是貨幣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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