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也就是違法建筑或者違章建筑,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具體的定義,但是各省市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
作為被拆人,遇到拆遷方說房屋屬于違建的時候,要遵循這幾條原則:第一,不要簽訂補償協議,有的時候,拆遷方告知房屋屬于違建,只是想借機減少拆遷補償,被拆遷人要知道房屋是否屬于違建是需要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調查
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遷,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而是規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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