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
村委會參與強拆存在兩種可能性:一是政府掌握強拆決定權,村委會只負責實施;二是村委會決策強拆并實際實施。政府針對企業主作出強拆決定本身就是行政行為,那么村委會經其授意實施強拆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的明確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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