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因此,實際上拆遷方要求“先拆后補”,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有權拒絕。征地補償款如果拖著不給
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 各項補償要在3個月內支付完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每個地區都不一樣,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拆遷的時候在拆遷公告中說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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