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因此,實際上拆遷方要求“先拆后補”,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有權拒絕。征地補償款如果拖著不給
《城鄉規劃法》第64條對違建行為進行了區分情形處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責令限期拆除與沒收
拆遷補償款的發放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的時候應該就有明確的時間規定,如果超過約定時間遲遲沒有發放,建議先積極與對方進行溝通,如果對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意向或者不給于明確的答復,被拆遷人可以依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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