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適用《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依附于土地征收,房屋被當作地上附著物對待。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時,既有房屋的補償,也有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
當地政府下達《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定中告知如果不服從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的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對執法部門和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當地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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