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第64條對違建行為進行了區分情形處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責令限期拆除與沒收
信訪、上訪,是群眾越過底層相關國家機關到上級機關反映問題并尋求解決的一種途徑。但是,由于信訪的有關信息一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后遞交給有關領導、有關機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造成了“信
拆遷補償款要綜合考慮自己房屋所在的位置,周邊房地產的價格,拆遷項目的背景,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情況,房屋情況,地上物的價值情況。主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國務院第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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