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因此,實際上拆遷方要求“先拆后補”,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有權拒絕。征地補償款如果拖著不給
只有滿足一定條件才能進行強拆,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司法強拆的條件包括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
房屋拆遷補償時,最先要確立裝修歸屬于房子自身使用價值的反映,假如遭受拆遷,可依據房子裝修具體使用價值開展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要求:第十七條 做出房屋征收決策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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