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農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實施強制拆遷,而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經法律授權、依法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給予當
房屋價值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評估機構會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作出評估。依據什么時點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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