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什么情況下可以強拆?
顧偉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8-14 09:40:00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
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常看到。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的方法進行拆遷工作,這樣做的目的是減少拆遷補償款的支出,也可以說是打壓被征收人應得的拆遷補償。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我們是有救濟途徑的,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最下方,行政機關明確了相應的法律途徑,那就是在有效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特定情況二、在收到《房屋補償決定》后不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可申請司法強拆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補償決定》后,不進行相應的救濟措施,那么征收方是可以提起司法強拆的。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補償決定》后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要等到征收方提起司法強拆了,再后悔莫及。
特定情況三、被征收人在獲得相應的補償后,征收方才應對房屋進行拆除,否則違法
對于特定情況三,我需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不管是農村征地拆遷還是城市房屋拆遷,都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簽訂補償協議后,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收到相應的補償后,搬離被征收房屋,征收方才能實施拆除。同樣,選擇房屋置換的被征收人,已經搬到安置房或已搬到臨時安置房后,征收方才能實施拆除。否則征收方的拆除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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