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的政策
溫鑫宇北京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8-13 16:37:17
一、《征收條例》名為房屋征收,其本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如若國有土地上沒有建筑物、附屬物,也應當適用《征收條例》的規定。對于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其本質亦是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地方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實體要件包括:
1、符合為公共利益之目的;
2、必要、合理的征收范圍;
3、征收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4、依法制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5、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6、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指全國或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科學編制、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于引導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地方各級政府根據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與當地自然、經濟、社會等條件,對土地開發、利用、治理、保護等,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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