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子拆遷女兒有份嗎?
韓峰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回答時間:2020-08-04 10:44:25
對于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根據《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一些地方法規的內容,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所以說,一般而言,我們主要是從三個方面認定一個人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認定這個人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以下因素也需要考慮:第一: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中,女兒是否是產權人之一;第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人是否有女兒;第三:已出嫁的女兒是否已把戶口遷出,遷入到城鎮,或遷入到農村等因素。已出嫁的女兒是否享有娘家房屋拆遷相應的權利,可參照以上考量因素,具體得按照各地政府拆遷政策予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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